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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规范高效这一新规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24-08-12 02:19:15 |   作者: 爱游戏最新版本

  “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依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允许超出18万元”……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明确要求。

  其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法律法规,经核准保留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同时,《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车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等工作。行政主任部门、事业单位理应当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任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因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其中要求,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办法》明确,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任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允许超出18万元。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办法》强调,事业单位理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依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事业单位应该依据工作需要、现有车辆情况及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等,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数量。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优先通过系统内调剂方式解决,确保当年配备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整体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由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批复后报国管局备案。

  其中指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信息登记、公示以及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依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事业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行政主任部门或者个人提供或者配备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

  《办法》还提出,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实行标识化管理,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或者安装国家行业领域统一规定的标识。

  《办法》明确,公务用车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接着使用的,应当接着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此次实施的《办法》,其中每一条都很务实,概念与界限解释较为清晰,有利于措施的落地和相关单位的执行。”上海社科院副研究员夏晓峰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其中也提出了有限采购国产车、提升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的要求,与国家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既有利于规范车辆的采购与使用,也是符合国际惯例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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