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_爱游戏最新_爱游戏下载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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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九批)

时间: 2024-04-30 22:38:25 |   作者: 爱游戏最新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企业主要从事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其研发的具有独创性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产品从开发完成至今,已经大范围的应用在国内众多大型军工、汽车、通信、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企业,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2015年7月,该公司印制了4000册《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2018年1月29日,上述宣传册取得版权登记。

  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注册成立,为介绍其研发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在宣传该软件的QQ群上传了一份PDF文件,该文件使用了与上述宣传册中相同的尺寸链图。该公司还在其网站发布文章,文章文字内容与宣传册中部分文字内容完全相同。

  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传的PDF文件及发布的文章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请求判令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册中的文字内容着重体现了用户使用软件后的实际应用效果,尺寸链图是按照每个客户提供的部件结构图绘制,非该行业公有领域的通用图形,二者均具有独创性,系计算机软件以文字和图表形式呈现的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企业,在宣传、介绍本企业同类型软件的文档中,使用了与宣传册相同的文字、尺寸链图,抄袭了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软件相关智力成果,侵犯了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重庆法院保护重点民营工业软件研发企业智力成果,助力创新驱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人民法院以独创性作为认定作品的实质性考量要素,认为涉案工业软件相关文档中的文字、图形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著作权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实现重庆科学技术创新高质量发展。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为投资建设“万州某国际贸易城”项目,向银行融资贷款约4.6亿元。该项目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1000余户商家入驻万州某国际贸易城,为万州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万州某国际贸易城”项目亦成为辖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9年,某置业公司与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其名下万州某国际贸易城经营资产的10年经营权以1300万元转让给某企业管理公司,某企业管理公司应积极组建运营团队,推进项目运营工作,逐年投入项目运营的各项费用总计应达4000万元,并应及时向某置业公司提交运营方案、投入清单。2021年4月7日,某置业公司认为某企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及时投入资金、提交运营方案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发现,“万州某国际贸易城”项目已经陷入全面困境,经营十分困难。某置业公司、某企业管理公司针对项目运营投入金钱明细、数额矛盾分歧较大,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查明项目运营投入的真实的情况必将耗时甚久,而某置业公司所涉债权债务纠纷众多,公司账户亦被冻结,其债权人对“万州某国际贸易城”项目的运营情况也存有较大忧虑,企业已濒临破产边缘。同时,万州某国际贸易城内商户众多,若不能及时、妥善解决该项目的经营管理问题,有极大可能导致诸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搁浅,引发群体性商事纠纷,进而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鉴于此,该院遂积极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充分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解除后,某置业公司顺利接收由某企业管理公司控制的项目经营资产。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案涉“万州某国际贸易城”是万州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一旦“破产”将直接影响1000余户入驻商家利益和万州区招商引资环境评价。人民法院综合考量项目业主单位、管理单位、债权人、经营者等各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协议解除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权。某置业公司顺利接收项目资产后迅速开展项目运营,租金、出售的收益稳步增长,收益共管模式重获债权人信任,摆脱了企业破产危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企业经营权主体纠纷,为企业重获生机创造了条件,是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原告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奉节县某汽贸城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被告左某惠系奉节某汽贸城商铺业主。2016年9月24日,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由原告享有相应权利义务)与第三人卢某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涉及本案左某惠等人的2间商铺租赁给卢某奎使用。2017年2月24日,原告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左某惠(乙方)补签《商铺托管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所有的商铺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经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招商、订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或以其他方式对该托管商铺进行商业利用,并约定了托管期限内涉及商铺收益的分配的方法。2021年1月13日,第三人卢某奎向原告申请减免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3个月租金6600元。2021年4月,原告减收卢某奎2个月租金4400元,其中涉及左某惠名下2间商铺免租金额为2018.24元。

  受理本案前,奉节县某汽贸城和某商贸城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根据政策及法律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全面停工停产的商铺承租方,同意减免两个月的租金,并向包括被告左某惠在内的商铺业主发出减免两个月的租金要求。因是否减免租金产生重大利益纷争,导致两大商贸城的众多商铺业主、商铺承租人多次信访,极度影响两大商贸城的正常经营,形成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商铺承租人经营,减免了第三人卢某奎部分租金,导致其自身的收入减少,因为疫情导致商铺异常经营属于不可抗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疫情防控的真实的情况,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减免两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但其主张减免的数额不能超过未发生疫情时的预期收入,遂依法判决被告左某惠为原告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免其商铺2020年度租金共计2018.24元。本案及其它类似4案判决后,法院按照“裁判示范、诉前引导、分类处理、促成和解”的工作思路,主动联合政法委、商务委、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集中座谈、分别走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奉节某汽贸城和某商贸城的4000余户商铺的业主、承租人和商铺经营管理方,参照本案确定的租金减免标准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共计减免租金金额近4000余万元。截止2021年11月,除法院已受理的5件案件外,其余类似纠纷均妥善化解在诉前,无一进入诉讼和再次引发信访。目前,两大商贸城的商铺经营正常,运行良好。

  本案是法院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危纾困,促进复工复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示范性调判引导、纠纷联动协调处置等机制,充分的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联动社会多元解纷力量协同解决涉民营经济群体性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少因疫情全面停工停产所带来的损失,有力支持其复工复产回到正常状态运营,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和使命担当。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系垫江县某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部分业主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与开发商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开发商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开发商可据实延期交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后因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该小区业主遂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以来,共有1423户小区业主与该房地产公司发生类似纠纷,形成1323件案件进入垫江法院,其中进入一审程序189件,其余1134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且均达成院外和解。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群体性纠纷诉讼具有当事人多、牵涉面广、敏感性强的特点,且涉及新冠疫情影响,关系社会民生稳定。遂以“示范诉讼+委派调解”为依托,抽取9件案件进行示范审理,形成示范性裁判结果后,立即启动法院多元解纷工作机制,联合垫江县住建委、信访办、街道办等多部门协调化解纠纷,确定“依托示范诉讼、强化多方联动、创新示范调解、促进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在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学习借鉴“老马工作法”的调解理念,总结提炼“五心三要素调解法”,通过“厘清业主基数,精准把握矛盾焦点”、“创新解纷模式,‘示范诉讼’引导在前”、“强化多方联动,启动多元解纷机制”、“创新示范调解,细化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固化成果,实现案结事了”五步走,最终促成该小区1423户业主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纠纷整体化解。

  本案是运用“示范诉讼”工作思路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进度的客观影响基础上,通过采取“依托示范诉讼、强化多方联动、创新示范调解、促进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各部门联动协调,以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解纷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了纠纷对公司制作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了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整体化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群体性纠纷提供了参考经验。

  重庆某餐饮店于2020年4月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为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但其门店分为上下两层,包括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118号及其地下室,面积共约180㎡,整个营业场所在外观上系一个整体。2020年7月,重庆某餐饮店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店铺财产保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地址为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2020年8月,当地洪峰过境,洪水漫进门店造成部分设施设备受损。重庆某餐饮店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双方就承保范围发生争议。重庆某餐饮店诉至人民法院,以其在投保时系为整个门店进行投保、并告知保险销售员营业面积约180㎡,且保险销售员进行了现场查勘为由,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依照店面实际面积进行赔付。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时重庆某餐饮店仅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交房产证,保单载明的地址为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故保险公司只对“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对应房产证面积30.57㎡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审理过程中,保险销售员陈述其为原告投保时曾去现场查看,经营场所包括门面和地下室,原告向其介绍经营面积为18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餐饮店虽由三部分房屋组成,但装修后已成为一体,应视为单一场所地址,其投保至今,经营场所并无变化。在财产责任保险中,核保系保险公司识别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的核心环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餐饮店的实际经营场所状况应明知。故虽然重庆某餐饮店注册地址和保单登记地址是重庆某滨江路61栋117号,但不能据此认定重庆某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仅仅是该门牌号对应的房产面积,而应认定案涉保险合同系对重庆某餐饮店整个经营场所进行投保。法院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按180㎡支付重庆某餐饮店保险赔偿金。现该判决已生效,某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个体工商户保险权益,倡导企业诚实履约的典型案例。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等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为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往往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部分风险。保险是提供风险保障的金融理财产品,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者不能按照合理预期取得理赔,将加大投保者的经营风险,也与保险制度目的相悖。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保险公司不诚信行为,保护了个体工商户的保险权益,也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经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报道,起到了正面积极的法治宣传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11月20日,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签订《公装施工合同》,约定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将该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进场施工,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亦支付2022000元工程款。后双方对工程款以及工程质量产生争议,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申请工程建设价格鉴定,诉请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支付尚欠工程款388800元;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亦提起反诉,申请工程质量和返修费用鉴定,请求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各项损失200000元(最终以鉴定意见确定的金额为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同时存在工程建设价格、工程质量和返修费用等多项鉴定。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急需工程款发放工人工资、启动新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亦诉称因质量上的问题发生了部分吊顶脱落,已威胁师生人身安全。而前述多项鉴定预计需2年完成。鉴于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并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于2022年3月29日支付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90000元;二、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自行对案涉工程做维修、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三、本诉和反诉产生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各自承担;四、双方对另外的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当庭兑现190000元装修工程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由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自行对工程做维修、整改,促使幼儿园第一时间对脱落吊顶进行拆除、加固,并对有几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消除,对引导幼儿园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建校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经案件回访,重庆市开州区某幼儿园已完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了安全管理台账,脱落吊顶得到一定效果处置,其他维修、整改正有序开展。

  本案系两家非公有制企业在人民法院组织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主安排,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并达成调解协议,为双方共计节约9万余元的鉴定费支出,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两家非公有制企业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双方同意当庭兑现装修工程款,有利于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回笼公司运行资金,缓解了该公司疫情下发放工人工资、启动新工程建设项目等困难和压力。

  吴某某原系重庆某公司下属汽车销售公司财务经理,王某某原系该公司财务结算,程某原系该公司出纳。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对公账户的公款直接转至吴某某及其朋友涂某的私人账户、开具公司支票取现、收取客户购车款现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并做假账逃避公司审查,累计侵占24071616.72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程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24071616.72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共同侵占的14030019.34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共同侵占的8077257.06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为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内部员工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损害企业未来的发展根基,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资金安全,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从制度上预防内部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益,为非公有制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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